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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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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2. 2.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3條,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在這個法條中,經理人的角色及責任得到了明確規定,旅行業必須有經理人負責監督和管理業務。經理人不能兼任其他旅行業的經理人,也不能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舉例來說,如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富友旅行社案例中涉及公司經理人的行為,可以作為此法條的一個相關案例。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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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