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3條,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在這個法條中,經理人的角色及責任得到了明確規定,旅行業必須有經理人負責監督和管理業務。經理人不能兼任其他旅行業的經理人,也不能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舉例來說,如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富友旅行社案例中涉及公司經理人的行為,可以作為此法條的一個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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