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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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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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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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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