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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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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2. 2.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3. 3.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任為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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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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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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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