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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旅行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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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2. 2.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或代理其他綜合旅行業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業務。 七、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八、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九、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十、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一、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3. 3.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六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4. 4.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旅客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七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5. 5.前三項業務,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以上提到的法條以及引用參考文件之相關性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是不相關的。因此,我無法就第 3 條速出詳細的釋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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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