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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2.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或代理其他綜合旅行業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業務。 七、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八、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九、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十、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一、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3.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六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4.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旅客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七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5. 前三項業務,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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