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經營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旅行
業
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
核
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一年,備供查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註冊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營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6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