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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2. 旅行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准。
  3.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一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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