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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綜合旅行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膳食、遊覽、服務之內容及品質、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以及旅客所應繳付之費用,並登載於招攬文件,始得自行組團或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委託其他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代理招攬業務。
  2. 前項關於應登載於招攬文件事項之規定,於甲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及乙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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