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規是在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觀光團體旅遊的情況下,要求慎選國外當地政府登記合格的旅行業,並取得其承諾書或保證文件,才能委託其接待或導遊。如果國外旅行業違約,導致旅客權利受損,則國內招攬的旅行業應負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旅行業委託國外旅行業接待國人觀光團,但國外旅行業因違約而導致旅客權利受損,根據這個法規,國內招攬的旅行業就應負責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自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並可參考最新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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