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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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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經營自行組團業務,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2. 2.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3. 3.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0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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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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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