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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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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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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
業
經營自行組團業務,
非
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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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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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註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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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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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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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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