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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經營自行組團業務,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2. 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3. 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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