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在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應切實查核申請人的申請書件及照片,並且要據實填寫,如果需要申請人親自簽名的話,就不能由他人代簽。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求旅行業在處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要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以免造成不實資料的流通。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個條文跟案例中的情況相符,因為被告曾經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使用不實的文件和照片,違反了這項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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