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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2. 前項所稱緊急事故,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變。
  3. 第一項報備,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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