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的地方。如果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則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果未依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則由交通部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 參考資料: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88.06.29)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之規定,觀光旅館業被核准註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停止營業之後,應該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果觀光旅館業未繳回標識,交通部有權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就不能繼續使用該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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