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對其僱用之職工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協助。此外,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參考資料: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47 條 (69.11.24)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88.06.29) -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90.12.28)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被告未依規定申報復業或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者,原受理之觀光主管機關得報請交通部撤銷其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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