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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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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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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
善良風俗
行為。 二、竊取或
侵占
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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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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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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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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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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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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