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而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且不得從事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詐騙旅客、向旅客額外需索、私自兌換外幣等行為。 參考資料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根據此判決書,觀光旅館業對僱用人員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的要求,可使旅客對於旅館內的服務人員有更清楚的辨識,進而提高旅客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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