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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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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2. 2.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而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且不得從事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詐騙旅客、向旅客額外需索、私自兌換外幣等行為。 參考資料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根據此判決書,觀光旅館業對僱用人員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的要求,可使旅客對於旅館內的服務人員有更清楚的辨識,進而提高旅客的安全感。

相關函釋 1

  • 善良風俗名詞
  • 侵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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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