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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2. 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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