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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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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2. 2.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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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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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宿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宿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