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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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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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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
及其授權之
法規命令
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
第五條及第六條
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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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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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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