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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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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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6條的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不當廣播、擴音、電話騷擾、任意敲擊房門、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以及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參考資料:《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範例:根據第6條的規定,如果觀光旅館的從業人員進入旅客的客房而沒有正當理由,將被視為違反此法條,並可能會受到處罰。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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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