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此外,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時,必要時,可以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另外,如果已在本規則施行前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的申請登記案件,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免去現場會勘。 關於該法條的相關資料,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或文件來支持我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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