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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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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2. 2.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3. 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此外,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時,必要時,可以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另外,如果已在本規則施行前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的申請登記案件,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免去現場會勘。 關於該法條的相關資料,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或文件來支持我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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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