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3條,當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地方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旅館業者已經完成相關的登記程序和手續,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標識,以合法經營旅館業務。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交通部官方網站,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一個相關範例可以是,某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前來繳交規費並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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