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條,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這表示旅館業經營者必須將登記證放在營業場所能夠明顯看到的地方。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民眾或主管機關能夠確認旅館業的合法狀態和合規經營。例如,如果一家旅館業在沒有登記證的情況下經營,就違反了這項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些解釋可以參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條本身的內容以及相關的司法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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