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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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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2. 2.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
  3. 3.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這項規定要求旅館業者報告客房價格並備案,並在收費時不得高於報告的價格。並且旅館業應將客房價格、住宿須知和避難逃生路線圖掛在客房內明顯的地方。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交通部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令,解釋了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公司即屬旅館業的定義。在這個案例中,該法規有關旅館業應報告客房價格的要求以及價格的限制,都是遵循著公共安全和利益保障的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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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