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這項規定要求旅館業者報告客房價格並備案,並在收費時不得高於報告的價格。並且旅館業應將客房價格、住宿須知和避難逃生路線圖掛在客房內明顯的地方。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交通部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令,解釋了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公司即屬旅館業的定義。在這個案例中,該法規有關旅館業應報告客房價格的要求以及價格的限制,都是遵循著公共安全和利益保障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