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於旅客住宿前,已預收訂金或確認訂房者,應依約定之內容保留房間。
對於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解釋,這項法條要求旅館業者在旅客住宿前,若已預收訂金或確認訂房者,必須依約定之內容保留房間。根據觀光發展條例第2條第7、8、9款以及附帶解釋的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此條例所規範的旅館業屬於提供短期或臨時性住宿服務的行業,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包括保留房間給已預訂的旅客。在判例中,可舉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某旅館須根據已接受的預訂,保留房間給訂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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