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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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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館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3. 3.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業,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復業。
  4. 4.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5. 5.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登記證;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6. 6.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當月旅館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補發或換發登記證、停業、歇業及投保責任保險之資料,於次月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律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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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