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 2.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二、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三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