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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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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2. 2.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二年者。 二、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三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案例。

  • 法人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 瀆職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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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