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署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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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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