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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署簽訂委託契約,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署委託務之甄選。但其他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署另訂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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