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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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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署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署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2. 2.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署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
  3. 3.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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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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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觀光署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署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