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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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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
  2. 2.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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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