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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經該管主管機關准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書件,並製作定稿本,申請主管機關核定。
  2. 申請人依法不須辦理前項作業者,主管機關得同時辦理核准籌設或同意變更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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