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依據法條所述,觀光遊樂業應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懸掛於入口明顯處。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併同觀光遊樂業執照發給。未依規定繳回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該應繳回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不得繼續使用。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圖,其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者,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觀光遊樂業應繳回原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並申請換發;未繳回者,該應繳回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參考法條:發展觀光條例 第 18 條 (69.11.24) 舉例:案例中提到了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對於未依規定繳回專用標識者的處理措施,這些都符合「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中對於專用標識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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