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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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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遊樂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2. 2.觀光遊樂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 3.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4. 4.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另就該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除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三千二百萬外,準用第一項規定。但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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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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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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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觀光遊樂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