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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准。
  2.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3. 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4.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第一項規定計畫時,得視計畫內容,會商當地警政、消防、建築管理、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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