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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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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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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
業
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
主管機關
核
准。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第一項規定
所稱
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第一項規定計畫時,得視計畫內容,會商當地警政、消防、建築管理、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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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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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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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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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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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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