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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
  2.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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