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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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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遊樂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
  2. 2.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 3.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規的詳細逐條釋義和舉例。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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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