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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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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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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
業
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
適
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
期間
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
主管機關
備查。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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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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