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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
  2.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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