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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2.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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