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 交通部觀光署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