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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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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2. 2.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3. 3.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4. 4.交通部觀光署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細節,無法提供完整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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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