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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2.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3.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4. 交通部觀光署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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