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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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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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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主管機關
督導轄內觀光遊樂
業
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
之虞
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交通部觀光署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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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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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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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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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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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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