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服務證: 一、違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 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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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服務證: 一、違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 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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