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付導覽津貼。
- 2.前項導覽津貼所需經費,由旅客申請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之費用支應,其收費基準,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公告之,並明示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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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