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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15

  1. 1.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三、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陪同未經申請核准之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 五、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其他違規行為。 六、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旅客意外事件。 七、提醒遊客注意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旅遊安全。
  2. 2.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導致旅客傷亡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服務證。
  3. 3.違反第十三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情節輕微者,每違規一次,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記點一點,按年計算。累計三點者,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導覽業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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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