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或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獎勵或表揚之: 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 二、維護自然生態、延續地方文化。 三、服務旅客周到、維護旅遊安全。 四、撰寫專業報告或提供專業資料而具參採價值者。 五、研究著述,對發展生態旅遊事業或執行專業導覽工作具有創意,可供參採實行者。 六、連續執行導覽工作五年以上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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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