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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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 2.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 3.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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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