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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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測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外國語科目免測者,其案件之審議由交通部觀光署為之。
- 2.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外國語科目免測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外國語以外科目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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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 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適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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