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102.10.08. 觀業字第10230023291號公告
要旨
甄選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103年至105年度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
主旨
甄選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103年至105年度旅行業領隊人 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及第138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6條 。 公告事項: 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3年至 105年度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 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 換發。」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1,232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 103年 1月 1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 業、服務社會、協調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 等為宗旨。 (二)最近 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 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2 年11月 1日下午 5時30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請表」 及第 6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科,如以掛號郵寄則以郵戳為 憑(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號 6樓,電話:2349-1500#82 83,聯絡人:凃文宜先生)。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領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 件。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 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 位,以序位第 1,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同意者決定之; 若有 2家以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以序位第 1者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70分( 含)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領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 及品質(占 20%)。 (2)辦理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速度、執業證逾期前 之及時通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 30%)。 (3)核換發證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逾期前通知費用 須以單價報價,須含軟、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 其他必要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相關費用請依目 前執業領隊人數約50,000人及近 3年考試及格訓練期滿領 證人數每年約 4,500人估算(含營業稅)(占 20%)。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 15% )。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 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30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 得參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