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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