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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五十六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2. 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3.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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