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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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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2. 2.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應加註其推薦旅行業名稱,並僅得為該推薦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3. 3.第一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該推薦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失效,並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逕予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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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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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