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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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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2. 2.經領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3. 3.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4. 4.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5. 5.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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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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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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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經領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