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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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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2. 2.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這表示在進行相關水域遊憩活動前,必須對參與者進行安全教育,以確保活動的進行不會對參與者造成危險。 參考資料: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了對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的要求,其中包括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提高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性,保障參與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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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