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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2.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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