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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
  2.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等供氣設備之潛水活動;所稱自由潛水,指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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