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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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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 二、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 三、乘客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時,應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 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域進行搜救;支援船隻未到達前,不得將船舶駛離該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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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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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 二、應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