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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2.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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