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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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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溫泉標章標識牌在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的情況下,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將被公告註銷。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果某溫泉標章標識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申請換發,相關主管機關需要依法以書面通知該標識牌持有人,要求其在三十日內繳回標識牌,如果逾期未繳回,將會被公告註銷。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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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