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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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溫泉標章標識牌在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的情況下,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將被公告註銷。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果某溫泉標章標識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申請換發,相關主管機關需要依法以書面通知該標識牌持有人,要求其在三十日內繳回標識牌,如果逾期未繳回,將會被公告註銷。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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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