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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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災觀光產業申請下列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得予利息補貼: 一、週轉金。 二、資本性融資。
- 2.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性融資,其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 4.紓困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受災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
- 5.紓困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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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法規紓困辦法第 5 條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指的是哪些條文和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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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